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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清偿“普九”债务不向农民摊派
发布时间: 2008-04-20 作 者:连振祥 来 源:新华网
 

    新华网兰州4月20日电(记者连振祥)甘肃省政府近期确定,在不准向农民搞摊派的情况下,到2009年全部偿清“普九”期间产生的债务,今年将优先把农民个人、乡村干部、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清偿完毕。

   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《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“普九”债务的意见》,确定2006年以后仍未实现“普九”的县,清理化解的“普九”债务范围,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债务为准。已经移交地方的国有农场、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,纳入本次“普九”债务化解工作范围。目前仍由国有农场、林场管理的,2008年开始实施“普九”债务清理化解工作。凡2006年以后发生的新债务,均由举债人负责偿还,并严格执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。

    据了解,甘肃省要求,清偿“普九”债务不准借新债还旧债,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,不准向农民摊派,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。甘肃省还确定,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。为缓解县级财政压力,省级财政将按照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,对如期完成“普九”债务化解工作的,给予奖励。

    “普九”债务是指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,以县为单位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,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、学生生活用房、校园维修建设、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。据悉,在农村税费改革前,甘肃全省“普九”债务达8.7亿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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